(二)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安全
1.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、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(柜)内,并设专人管理。
2.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,应根据物品的种类、性质,设置相应的通风、防爆、泄压、防火、防雷、报警、灭火、防晒、调温、消除静电、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。
3.储存危险化学物品,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1)危险化学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,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,不得超量储存;
2)遇火、遇潮容易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物品,不得在露天、潮湿、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:
3)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桶装、灌装等易燃液体、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;
4)化学性质或防护、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,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储存室内存放;
5)危险化学物品入库前,必须进行检查登记,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。出库一定要有详细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;
6)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。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装防火罩等防火措施;
7)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,应当根据消防条例,配备消防人员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、报警装置。
(三)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装卸安全
1.运输危险化学物品,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。对不符合规定的,发货人不得托运。
2.装卸危险化学物品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1)轻拿轻放,防止撞击、拖拉和倾倒:
2)碰撞、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、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危险化学物品,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、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,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;
3)遇热、遇潮容易引起燃烧、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物品,在装运时必须采取隔热、防潮措施。
3.装运危险化学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。载客的火车、船舶、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危险化学物品。禁止乘客随身携带、夹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。
4.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厢、船舱和飞机机舱。
5.装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(火车除外)通过市区时,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,中途不得随意停车。
6.运输剧毒化学品,必须由购买人到购买地县级公安部门办理《剧毒品道路运输通行证》后才能启运。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驾驶员、押运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,持证上岗。
|